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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8:53:12 股吧网页版
康美特: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工作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全面负责监事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二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递、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若出现紧急情况或者股东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监事会监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之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时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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