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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8:45:49 股吧网页版
康美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董事等持有公司股票资料,保管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九)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
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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