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即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职权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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