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应当报告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下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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