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等,但设立或
第三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过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设计未来可能支付或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如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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