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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8:38:20 股吧网页版
康美特: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下列

公告编号:2025-044

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系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具体如下:

(一)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在选举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公告编号:2025-044

第八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投向该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量(或称选票数)。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第十条 每位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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