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议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工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如有)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查,经财务总
监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担保
申请人的资信情况,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公司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或将要恶化,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不得少于
担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须股东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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