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74318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外部融资环境、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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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次,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同时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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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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