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公告编号:2025-051
证券代码:874317 证券简称:华剑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9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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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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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股东会不能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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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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