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7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874317 证券简称:华剑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更正概述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事后审核,公司对已披露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部分内容进行更正。
二、本次更正涉及的内容
更正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审核问询函》第 6 题:其他问题/3、关
于诉讼”答复之“二/(二)/2、诉讼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 年 11
月 28 日,该案第一次开庭,目前该案仍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更正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审核问询函》第 6 题:其他问题/3、关
于诉讼”答复之“二/(二)/2、诉讼的最新进展”:
公告编号:2024-002
2024 年 2 月 6 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2023)浙 0602
民初 102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服务费 424000 元,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对应增
值税发票,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该款自本院送达到
被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给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费 614800 元,原告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浙江华剑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还应支付该款自 2023 年 4 月 3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利息损失;3、
驳回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
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 0602 民初 10280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
改判,判令驳回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一审诉讼请求。
三、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
更正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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