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云南声蓝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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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声蓝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声蓝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已整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声蓝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一节 董事会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担保数额超过
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
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决策依据。
第二节 股东会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适用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二)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适用于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的,需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关于‘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的股东会审议要求,未纳入预计额度的单次担保应按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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