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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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052 号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引 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6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7
三、律师声明...... 9
第二部分 正 文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5
八、发行人的业务...... 26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保障...... 3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0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2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科马材料 指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
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 指 20,920,000 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经审核同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行为
本所、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4]
第0051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4]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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