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 在杭州市西湖
区浙谷深蓝商务中心 6 号楼 801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晓东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847,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7,550,000股的 73.28%。
2、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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