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公告编号:2025-083
证券代码:874307 证券简称:美思特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思特”)实际
控制人庄晓东、翁琳峰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二人为一致行动人。
为保证对公司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确保正确的经营
决策,庄晓东、翁琳峰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再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庄晓东、翁琳峰各自直接持有公司
32.39%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64.78%股份,在股权关系上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庄晓东,身份证号码:330106196709******
乙方:翁琳峰,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12******
鉴于:
1、庄晓东目前持有美思特 32.39%的股份,并担任美思特董事长职务;
2、翁琳峰目前持有美思特 32.39%的股份,并担任美思特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3、庄晓东、翁琳峰作为美思特的创始股东及核心管理人员,具有一致的企业经营理念及相同的利益基础。为了保持美思特的稳定持续发展,经友好协商,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双方确认:自公司成立至今,在美思特重大事项的决策时之意见保持一致,具有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协议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其作为美思特之股东(或其可以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美思特的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协议一方拟向美思特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
公告编号:2025-083
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美思特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若未得到双方共同认可,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的方式确定。议案内容确定后,以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向美思特股东会/董事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三、本协议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其作为美思特之股东(或其可以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美思特的股东)及/或董事期间,对于由本协议双方之外的其他方提出的议案行使表决权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美思特股东会和董事会及其他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本协议双方将采取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再根据协商确定的统一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本协议双方同意:协议双方以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确定议案或统一表决意见,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乙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双方一致意见行使相关董事、股东权利。
五、本协议双方承诺:未经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美思特控制权变更的单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出售股份、抵押股份、提议或表决支持任一足以影响美思特控制权变更的提议或决定等。
六、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持有的(包括以任何一方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任何一方可以控制的法人股东身份间接持有)美思特股份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对该方的效力,该方以其所持有的(包括以任何一方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任何一方可以控制的法人股东身份间接持有)美思特所有股份一体受本协议约束。
七、本协议双方同意:在一致行动期间,各方因送股、转增股本、股权激励等增加的股份亦适用本协议约定。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美思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双方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协议。前述期限届满后,如任一方提议解除本协议,则必须取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九、如果各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应向美思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及乙方各持一份,美思特留存一份。
三、续签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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