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公告编号:2025-071
证券代码:874307 证券简称:美思特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独立意见:
一、针对《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针对《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
公告编号:2025-071
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针对《关于公司 2024 年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 年审计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理,财务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完整,未发现重大错报或遗漏。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执行有效,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四、针对《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针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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