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307 证券简称:美思特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
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
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以上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聘任无效。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
要,可设立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聘任程
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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