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307 证券简称:美思特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 营、规范管 理,确保 公司监 事会依 法独立 行使内 部监督 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
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 三)熟悉 企业的 经营管 理、财务 会计等 方面的 基本知 识,了解 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1/3),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此以外,监事的辞职报告至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完成监事的改选或补选。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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