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草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5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 监事会......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6
第十三章 附 则...... 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杭州美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754446826J。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通过,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谷深蓝商务中心6号楼801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人力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股东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理充分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制造、加工:电子计算机辅助设备,电子标签,电子防盗系统设备,塑料制品,电子线圈;服务:智能科技、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和应用,网络数据处理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无线射频技术及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批发、零售: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除专控),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普通机械,仪器仪表;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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