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307 证券简称:美思特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独立意见:
一、针对《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针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就公司在本次发行以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市场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该等预案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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