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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9:28:38 股吧网页版
金恒智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301 证券简称:金恒智控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2025年11月 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细打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主办券商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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