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300 证券简称:迅达药业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
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人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第九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
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
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
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
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
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
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
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
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有关主
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代表公司与主债
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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