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修订稿)
目 录
引 言...... 2
一、释义...... 2
二、律师声明事项...... 4
正 文...... 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11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2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8
五、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6 个月买卖同晟股份股票的情况...... 18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 24 个月内与同晟股份的交易情况...... 19
七、本次收购的目的、后续计划以及对同晟股份的影响...... 19
八、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 22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2
十、总体结论性意见...... 22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06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张达律师和陈韵律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而编制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收购人、元力股份 是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人、标的公司、 是指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同晟股份
转让方 是指 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
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
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是指 元力股份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卢元方、
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
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
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持有同晟股份 100%股份
的行为
标的资产 是指 转让方持有的同晟股份 100%股份
同晟投资 是指 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天衡律师、本所律师 是指 林晖律师、陈张达律师和陈韵律师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是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是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
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 办法》
《购买资产协议》 是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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