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4
关于黑龙江东部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黑龙江东部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黑龙江东部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业绩与回款。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119.53 万元和 9,626.77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954.92 万元和 204.08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212.74 万元和-618.62 万元,经营业绩下滑趋
势明显。2023 年 1-6 月,公司经审阅净利润为 363.07 万元。
请公司:(1)结合订单、经营业绩、现金流情况等,对比 2021年、2022 年同期情况,说明公司业绩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因主要项目执行完毕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是否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因素,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2)结合应收账款信用期情况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3)补充说明 2021 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4)结合历史应收账款坏账实际发生情况,说明 1 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
行业公司华源节水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应收账款账龄情况、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往来款。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2021 年
末和 2022 年末,公司应收山西东水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水节水)和山西天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海)累计借款余额分别为 759.08 万元和 782.94 万元。报告期后,山西东水被公司收购,并于 2023 年 4 月归还上述借款。请公司:(1)说明山西东水的设立背景及商业模式,与公司具体的关联关系、合作模式,公司与其合作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涉及股权代持,是否实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结合山西东水报告期具体经营业绩,说明向公司借款的原因和借款具体用途,实际资金流向,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是否涉及资金体外循环;报告期后山西东水归还公司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3)公司收购山西东水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收购完成后,公司与山西东水的具体合作模式,双方的交易是否真实并具有商业实质;(4)结合报告期山西东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说明公司对其借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情况及计提的充分性;(5)说明公司在自身流动性并不充裕的情况下,向山西天海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涉及资金体
外循环;山西天海一直未归还的原因,是否属于资金占用,是否约定利息,如未约定,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测算若计提利息影响的金额及影响;山西天海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结合山西天海实际经营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公司对其借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情况及计提充分性。
请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其他。(1)公司主要节水材料产品包括 PE 管材。
2022 年,公司向黑龙江鑫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德管业)采购 PE 管材管件 1,667.45 万元,鑫德管业因此成为第一大供应商。请公司:①说明并补充披露在 PE 管材为公司主要产品的情况下,2022 年向鑫德管业大规模采购 PE 管材管件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鑫德管业与公司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②对比公司向其他方采购同类产品价格或相关产品市场价格,说明公司向鑫德管业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公司向鑫德管业采购 PE 管材管件的具体用途,是否直接用于销售,是否由鑫德管业直接发货至终端客户;对比公司销售自产产品价格,说明与销售鑫德管业产品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说明公司向鑫德管业采购 PE管材管件并销售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请公司说明报告期主要项目进展情况及与收入确认的匹配性;补充说明公司在第四季度收入确认比例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针对收入截止性测试执行的核查程序及结论。(3)请公司结合相关产品价格、成本等,按照产品或服务类别,补充量化分析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4)请公司说明研发费用中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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