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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9:25:03 股吧网页版
金城齿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4285 证券简称:金城齿轮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常州市武进金城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常州市武进金城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市武进金城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武进金城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的股份交易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若不设董事会秘书,公司将设专门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不设董事会秘书情况下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并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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