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282 证券简称:尚博医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济南尚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济南尚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济南尚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工作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济南尚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触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股东会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义务的债务除外)享有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
职权,但可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该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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