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为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相关规定,制订了《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1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2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该单一期限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