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本规则第三章所述的独立性,独立董事
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境内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所述之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