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决定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薪酬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3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方案;
(二) 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方案;(三)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
或薪酬标准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五) 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2、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3、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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