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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1 15:46:46 股吧网页版
联川生物: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为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相关规定,制订了《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依法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份;

(3)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5)当上述(3)、(4)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6)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回购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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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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