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作为董事会对公司审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职责及要求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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