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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1 15:31:23 股吧网页版
联川生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281 证券简称:联川生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联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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