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证券代码:874280 证券简称:楚大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可
行性,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的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
意愿,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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