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5
一、 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的意见...... 6
二、 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9
三、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10
四、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的意见...... 10
五、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11六、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属于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的意见...... 13
七、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八、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九、 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7
十、 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8
十一、 结论意见...... 1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受湖北楚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大智能”或“公司”)之委托,本所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楚大智能定向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或“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楚大智能提供的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且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核查,并就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确认。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楚大智能保证:(1)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2)提供给本所的全部文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签名、印章和印鉴均为真实的;(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提供给本所的任何文件均未作过任何改动、修正、改写或其它变动;(4)已签署的任何文件均经相关当事人有效授权、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5)本法律意见书援引的相关方就本次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本所签发本法律意见书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陈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定向发行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或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或依赖,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或承诺,本所亦不具备对该等文件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楚大智能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全部或部分地利用本法律意见书,亦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楚大智能本次定向发行的报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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