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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7 16:13:26 股吧网页版
优谷科技: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7


证券代码:874278 证券简称:优谷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常州优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出具(2025)苏 04 民终 5764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优谷公司和龙洋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44309 元,由龙洋公司负担 16542 元,由优谷公司负担
227767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优谷电气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永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龙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就大功率海上风力发电机和冷却系统产业
化项目(一期)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约定:2023 年 10 月 26 日工
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同签订后,被告对相应工程进行了施工。其后,原告发现被告施工的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比如车间地坪开裂等问题,进而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优谷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1.请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 0411 民初 1698 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请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对工期顺延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工期顺延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但对顺延理由和计算依据
未作充分说明。此外,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提出的相关事宜并未影响其施工。被上诉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也从未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或者要求变更施工进度计划,应当视为工期没有变化,一审不应当支持其工期增加或者顺延的抗辩。

(2)一审判决对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认定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专用条款 7.5.2 款约定,工期逾期违约金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的 0.02%/天”计算。
经上诉人核算,计算基数为 101,301,228 元,实际工期天数自 2023 年 2 月 3 日(开
工日期)起至 2025 年 3 月 14 日(地坪最终检测合格)止,扣除合同工期 302
天,则逾期天数为 469 天。按此计算工期逾期违约金也应当为 101,301,228 元 X
0.02%/天 X 469 天 = 9502055 元。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一审认定工期计算截止
日为 2024 年 10 月 26 日,则工期逾期违约金也应当为 101,301,228 元 X 0.02%/
天 X 330 天 = 6685881 元。

在案涉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期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情况下且该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未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酌情判决 1,249,667 元违约金,严重背离合同约定,于法无据。

本案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逾期违约金标准并未过高,一审不应当自行进行调低或者酌定。即便进行酌定,也应当考虑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试想上诉人的拿地成本(数千万元)、本案工程成本(超过 1 亿)、工程装修成本、设备采购成本等等,整个项目合计投资额超过 2 亿元,因为被上诉人施工的车间地坪质量不合格,直接导致整个项目延期一年以上(无法生产),一审仅支持 120 余万元的违约金,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3)一审判决对工程质量违约金的认定错误

案涉工程地坪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被上诉人进行了返工。但根据案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1.1 款约定,“如因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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