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5
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和林新材 ......5
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的补充披露......7
一、和林新材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8
三、公司的业务 ......8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五、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1
六、公司的税务 ......12
七、公司的劳动保护 ......13
八、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4
九、结论性法律意见 ......1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2025]字 0115 第 0780 号
致: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慕林智造的委托,根据与慕林智造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作为慕林智造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慕林智造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挂牌,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就全
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本所律师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已于 2024 年11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下发的《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
本所律师依据全国股转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已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下发了《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
三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同时,公司出于谨慎
性考虑,决定将和林新材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2 月纳入合并范围,天
健会计师进行了差错更正,并于2025年1月14日重新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24 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和林新材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必要补充,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慕林智造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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