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4
关于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慕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和林新材。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历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和林新材曾为公司持股 50%的合营企业,另 2 名自然人股东张国平、张藐月各自持有 25%,和林新材的主要货币出资来自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建龙兼任其执行董事;报告期内和林新材主要为公司提供外协加工服务,同时租赁
公司房产用于生产经营;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1-4 月
和林新材净利润分别为-493.72 万元、-511.80 万元、-268.46万元,持续亏损。
请公司结合和林新材各股东持股比例、实际出资、日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决策、与公司在业务、资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的紧密程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说明公司未实际控制和林新材、仅将其认定为合营企业的合理性,相
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
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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