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272 证券简称:上海会通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由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
会行使部门职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但可以在股东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或公司财产提供对外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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