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272 证券简称:上海会通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由董事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
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相关的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的职责,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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