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4)第 053-1 号
致: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会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公司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 053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股转系统针对公司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出具了《关于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现根据《问询函》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及保留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转系统,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3
正 文...... 4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公司产品及持续经营能力...... 4
二、《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挂牌及创新层条件适用...... 14
三、《问询函》问题 3 关于研发费用...... 27
四、《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公司治理...... 31
五、《问询函》问题 5 关于历史沿革...... 56
六、《问询函》问题 7.1 关于子公司...... 109
七、《问询函》问题 7.2 关于境外投资...... 120
八、《问询函》问题 7.3 关于股权激励...... 127
九、《问询函》问题 7.4 关于经营合规性...... 140
十、《问询函》问题 7.5 关于二次申报...... 148
十一、其他补充说明...... 156
正 文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公司产品及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主营业务为免疫治疗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公司为唯一一款由 FDA 批准上市的溶瘤病毒产品T-VEC(Imlygic)的原研团队主要成员刘滨磊博士创办的企业。(3)公司已经
于 2023 年 8 月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A 证(鄂 20230434),标志着 BS001
(OH2 注射液)等创新药在持有药品上市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自主生产。(4)目前公司创新药产品均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开展相关产品的销售,目前尚未盈利且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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