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053 号
致: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会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滨会生物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目录...... 2
释义...... 3
声明...... 7
正文...... 9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2
四、公司的设立...... 18
五、公司的独立性...... 22
六、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4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66
八、公司的业务...... 9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11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31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3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4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5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7
十六、公司的税务...... 13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6
十九、本次定向发行的相关事项...... 148
二十、结论意见...... 15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滨会生物、公司 指 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滨会有限 指 武汉滨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前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刘滨磊
浙江滨会 指 滨会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上海瑞铭达 指 上海瑞铭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滨会医药 指 武汉滨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武汉滨通 指 武汉滨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维他智联 指 武汉维他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创新园分公司 指 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创新园分公
司
北京分公司 指 武汉滨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新加坡滨会 指 Binhui Biopharmaceutical (Singapore) Pte. Ltd.
美国滨会 指 Binhui Biopharmaceutical USA Corporation
Lepton 指 Lepton Pharmaceuticals Ltd.
TheraPten 指 TheraPten Biosciences Inc.
境内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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