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公告编号:2025-0049
证券代码:874270 证券简称:明禾新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明禾新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公告编号:2025-0049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
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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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现场出席或通讯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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