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国金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4]海字第 26-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的补充意见 ......3
二、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补充意见 ......4
三、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补充意见 ......4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股权代持及为持股平台的补
充意见 ......9
五、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补充意见 ......10
六、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的补充意见 ......10
七、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11
八、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12
九、结论性意见 ......13
释 义
在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定向发行说明书 《宁国金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确定 指 确定稿)》
稿)》
徽元产投 指 宁国市徽元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巨石产投 指 宁国市巨石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华创投 指 宣城安华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元产投 指 安徽安元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禾创投 指 宁国市新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协议》 指 《关于宁国金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国金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4]海字第 26-1 号
致:宁国金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已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国金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2024]海字第 26 号)。
2024 年 12 月 12 日,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国金鑫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同意本次发行。
鉴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经确定,本所律师对发行对象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之处均以补充法律意见的表述为准。对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适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声明。除补充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补充法律意见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发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的补充意见
《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
如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三、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补充意见”所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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