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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8:47:13 股吧网页版
彤禄答: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彤禄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彤禄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彤禄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706 号
致:上海彤禄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彤禄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禄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彤禄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彤禄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彤禄答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公告。另,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发布《关于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对公司股东潘瑜强书面提议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其他方式投票(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 点;召开地
点为:上海市普陀区我格广场办公楼 23 层彤禄答会议室;通讯表决的投票最后截
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 时 00 分。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9、《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11、《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和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彤禄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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