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74257 证券简称:泰昆蛋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新疆泰昆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疆泰昆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新疆泰昆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泰昆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泰昆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 由本条(一)所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
司之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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