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5:31:33 股吧网页版
思科赛德: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4253 证券简称:思科赛德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授信或借款等融资协议;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本项所称“交易”指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