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4253 证券简称:思科赛德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及验资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十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
户的资金动态。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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