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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05 15:39:41 股吧网页版
思科赛德: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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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
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3]第 4170 号

二零二三年十月

目 录

正 文 ......4
《问询函》问题 1:关于独立性......4
《问询函》问题 2:关于业务模式及生产经营合规性......30
《问询函》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51
《问询函》问题 4:关于定向发行......61
《问询函》问题 8:其他事项 ......69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
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3]第4170号
致: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3]第 3495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下发了《关于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思科赛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及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及定向发行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询函》问题 1:关于独立性

(1)为规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思科采购固定资产、存货、知识产权,原深圳思科员工离职后可进入子公司深圳瑞德工作;(2)报告期内,公司向深圳思科拆入资金,公司存在应收深圳思科货款;(3)报告期深圳思科为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4)公司部分专利、著作权、商标取得方式为受让取得。

请公司:(1)说明公司作为申请挂牌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深圳思科是否存在大额债务、股权纠纷、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说明资产重组的交易背景、内部审议程序、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收购协议中关于人员、资产、业务等资源要素转移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流程,相关资产的权属清晰性、权属交付及人员安置、业务整合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不构成业务合并的依据及其充分性,资产重组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深圳思科是否仍可能从事原业务,同业竞争规范措施的彻底性、有效性;(3)说明公司向深圳思科拆入资金的必要性,是否约定利息,如未约定,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测算应计提的利息金额及影响;应收深圳思科的货款是否属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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