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0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4]AN135-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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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4]AN135-3 号
致: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于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首轮问询函》”)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保健品合规性及食品安全(《首轮问询函》问题 2)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主营业务为营养功能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请公司:(1)结合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类别及核心业务环节、生产销售产品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政策,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说明营养保健品所涉生产、销售资质及产品批文的取得情况,推广、销售模式及合法合规性;(2)说明公司报告期内超产能生产对公司食品安全生产及质量控制的相关影响,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产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等涉及公众健康安全问题,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被停产或停售等情况,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民事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类别及核心业务环节、生产销售产品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政策,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说明营养保健品所涉生产、销售资质及产品批文的取得情况,推广、销售模式及合法合规性。
1.结合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类别及核心业务环节、生产销售产品情况、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政策,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情形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相关业务合同,报告期内,公司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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