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公告编号:2025-111
证券代码:874250 证券简称:新吴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提高公司股份管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依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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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如有)提
出,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同时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理论知识,具有 2 年以上从事金融、财务管理、工商管理、法律或相关方面的工作经验;
(二)在公司管理岗位工作 2 年以上,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处理事务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
权:
(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参与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督促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拟定、修改的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组织拟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公司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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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六)为公司股东及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提供有关记录和文件;
(七)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八)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提醒相关人员;
(九)《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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