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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5:56:35 股吧网页版
新吴光电:总经理工作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4250 证券简称:新吴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管理层的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总经理及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者,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在除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二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及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董事会决议;

(二)应自觉的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三)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四)拟订及实施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一)不应从公司中获取除董事会规定和认可的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也不应利用职权置备超过其履行职务所需的办公用具;

(十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如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十三)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十四)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六)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七)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的同意和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担保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十八)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经理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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